第一节 “地球仪”巧遇“牛头标”
1994年4月,黄岩吉利集团的下属企业台州黄岩摩托车总厂成立,李书福的弟弟李书通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但是对于该厂生产的摩托车叫什么牌,大伙心中都没有谱。算李书福见多识广,当时就拍板,“日本不是有个叫本田,那我们就叫华田吧。”
也就这时候,李书福突然想到了自己以后生产的轿车也得取个名弄个标,就匆忙吩咐下面的人也给自己未来的汽车申请一个商标。当时大家讨论出了许多经典名字,比如叫什么吉美、日通、宝通等等,但是李书福一个都不满意。其实,在他心里,早已经想好了两个名字,怪不得大伙起的名一点都打动不了他的心。
那李书福到底为他的宝贝汽车想的名字是什么呢?在几个老部下面前,李书福终于亮出了他的底牌,干脆一个叫“豪情”,另一个就叫“美日”吧!单就“美日”而言,大概隐含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隐含着“美好日子”,现在在美日汽车制造厂的正中央就悬挂着一块广告牌:美好日子从美日开始。第二层意思就是,在李书福的心目中,他最向往美国和日本产的汽车,如果取“美日”的话,可以沾点日本人、美国人的光,让人联想到美日也有美国或者日本的血统。
根据当时参与这一项目的知情人士回忆,他们当时一共设计出了七八套美日商标,李书福只相中了“地球仪”。至于吉利的“地球仪”是否参照了丰田的“牛头标”,这已经无从考证。
设计人员在拿出“地球仪”正稿时,很可惜的是,他站在“专业”的角度上人为地在美日“地球仪”图形商标的下面加上了小小的两个字“美日”。有人问他为何要加上两个字呢,他脱口而出说是国际惯例。其实图形加文字的商标在当时的中国是很流行的,主要是因为当时中国的品牌意思还刚刚起步,根本还没有理会到一个商标的重要意思。而偏偏就因为他这样一个小小失误,导致了吉利在2000年要重新注册美日图形商标,因而引起了以后的诉讼案。
有人曾经设想,如果吉利当时有几个能人的话,在商标设计的时候拿出三套方案:美日图形加文字的商标、美日图形商标和美日文字商标,那么吉利今后就不会遇到许多像丰田诉吉利这样的麻烦。
1996年5月7日,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摩托车,商标注册号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
同年5月13日,黄岩吉利集团更名为浙江吉利集团公司,1997年1月7日,浙江吉利集团公司更名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6月28日,美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2000年年初,吉利法律事务部的王经理在整理资料的时候发现一个十分幼稚的问题,美日汽车现在使用的商标竟然还没有注册,要是万一被别人抢注了,那就麻烦了。问题火速反映到吉利决策层耳边,大伙一听着急了,“不可能,我们不是在96年注册了呀。”后来听法律事务部一解释,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尽管根据《商标法》规定,只有几类特殊商品如烟草、婴儿产品等需要强制性使用注册商标,其他商品使用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均可,但必须马上注册美日图形商标,那要是给别人注册了,又少不了一场官司。
4月29日,吉利匆忙中设计了一个图形商标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美日图形商标(与涉诉商标在图形线条的颜色上不同),申请号为1621886,申请使用商品均为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国家商标局在2001年5月21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紧接着的2001年1月11日,吉利又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一个比较正式的美日图形商标(美日汽车上使用的标志),申请号为1757344,国家商标局2002年1月28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进入公告期。
吉利之所以要起用美日这一品牌,内部有许多人至今还不明白决策层的良苦用心。其实,不难看出,吉利在当时老百姓的心里也许就是一个低端牌子,按李书福的牛脾气,就不会甘心自己只能造低端轿车。于是,1999年,李书福在宁波圈地建厂生产美日汽车。为了使得自己的汽车质量过关,他忍痛不用自己的发动机,而去买天津丰田产的8A发动机。尽管在外人看来似乎也想沾点东洋味,但是这一举措也表明吉利逐步走向理性。
2000年1月5日,吉利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下称“天津丰田”)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丰田向吉利公司供应8A-FE汽油机。但是日本人向来比较圆滑,怕吉利沾丰田的光。第一次供货的时候,8A发动机上豁然印着TOYOTA8A的字样,后来就不见了。据说,当时在天津夏利(现在的天津一汽)工作的一名技术人员向天津丰田打了个报告,意思大概是说,TOYOTA8A是夏利车型专用的发动机,这样卖给了吉利,抢占了夏利的市场份额,建议公司为长远利益打算,不要把TOYOTA8A发动机卖给吉利。
就这件事,天津丰田专门召开了一次高层会议。当时的意见很不统一,反对方认为,把TOYOTA8A卖给吉利,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眼睁睁看着吉利抢占了夏利的市场,丰田方的代表也认为,不利于以后丰田汽车的推出。但赞成方比较现实,现在天津夏利远远不能满足发动机厂生产的运转,如果不外卖,几千人的吃饭都成问题。最后达成的意见是:卖给吉利的发动机上不能出现丰田的字样。为了不得罪吉利,他们也想出了一个说法:特意为吉利定制的8A发动机。
其实,吉利汽车生产的吉利系列汽车通过较低的价格与夏利争抢市场,是夏利直接的竞争对手。吉利汽车不仅同样安装天津丰田的发动机,而且“原装丰田发动机”成为吉利汽车推销自己、打压夏利的手段之一。丰田在发动机的提供方面没有对自己的合作伙伴天津夏利有特别的倾斜和照顾,也没有通过“不提供发动机”的做法抑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难道丰田是个另类?其实丰田另有深意。一方面,从股权结构来讲,丰田公司与天津夏利只是技术援助的关系,丰田也一直没有同意天津夏利使用“丰田”品牌;另一方面,如果仔细分析,丰田为之提供发动机的汽车厂家均不构成对丰田产品的直接威胁,向其出售发动机还能够保证天津丰田的利润,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从战略的角度来看,丰田设在各地的零部件厂既有联合优势,又各自为战,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丰田在中国市场上获取最大程度的利润。
紧接着,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为特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
吉利当时也没有看出其中的破绽,只是要求天津丰田必须对自己的发动机负责,如果是8A发动机出了问题,天津丰田必须派技术人员前去维修。
2000年9月,吉利在北京售出的一台美日汽车发动机漏水,天津丰田派出一名日本技术人员前去维修。该技术人员在维修的时候惊奇地发现安装有8A发动机的美日汽车的标志与丰田的标志似乎有点相似,他就下意识拍了一张相片。回厂后,他把相片与维修报告交给了部门主管,当时的发动机公司都忙于生计而奔波,对此事没有引起重视。2000年12月,丰田中国事务所对此也仅仅口头上通过一些汽车界的专家向吉利提出“不再使用类似商标”的要求。
2001年5月21日,美日图形商标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就在公告后的几天后,一份传真到了丰田总部,这时候,引起了丰田上上下下的重视,责令知识产权部门来调查此事。
丰田知识产权部初步收集到的部分资料显示:吉利的名字来历是这样的,吉祥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吉利”名字响亮易读,所以取名“吉利”。优利欧的取名来源于“优于夏利2000与赛欧”,而且吉利高层曾经对媒体说过:“要把奔驰汽车和宝马汽车的优点组合在一起,变成一个吉利牌汽车,这样的话在中国就会出现在一个和世界名车平起平坐的汽车产品。奔驰、宝马、吉利,叫奔马吉利,新车就这么延生了。”可见,美日汽车的商标设计从主观上和客观上来说都有模仿丰田商标的可能。
于是,丰田通过律师公函的形式向吉利提出:要求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更改一个与丰田汽车商标相类似的车标,因为丰田汽车担心这会在客户当中引起混淆。与此同时,丰田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吉利针对丰田的作法不但不闻不听,根本没放在心上,而且予以严词拒绝,吉利认为美日的“地球仪”与丰田的“牛头标”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更让丰田吃惊的是,吉利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日汽车上正在使用的图形商标。
由于遭遇丰田的异议,美日图形商标一直没有得到正式批准。
第二节 雅马哈事件成为诉讼导火线
2000年9月,原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先后改名为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下同)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书通在日本人岩本和久先生的协助下,与日本人中出等合资并控股兼并成立了“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其实,在兼并之前,李书通就曾先经当地律师查询了法务局,经法务官查名,并经当地法律机关公证,根据日本商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在同一市镇村内,不得因经营同一营业,而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而当时在日本石川县金(三点水加尺)地方法务局小松支局认为日中合资注册“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商号是合法的,因此,李书通依法办理了企业名称,即“日本雅马哈”商号的注册。
2000年9月30日,李书通控股的“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与“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企业管理和商号使用协议,合资建立“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并按合资企业审批程序于10月5日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0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资公司建立以后,根据协议在产品包装上确定使用“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联合制造”的字样,并打上“华田”商标。
“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成立后,“日本ヤマハ发动机株式会社(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发表“严正声明”,指责“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为“自称”、“号称”,并以举报为名,通过到各地工商管理机关,以行政手段“扣留”、“查封”“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
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广州的国际摩托车展览会上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是假冒公司;2002年2月15日,“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北京召开“日本记者招待会”,公开讨伐“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通过日本新闻舆论施压后,以借此来对中国政府进行施压。
2002年3月14日,浙江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涉嫌侵权的名义对“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华田”牌摩托车进行了查封,“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因此被停止,合资企业外于瘫痪状态。
2002年6月6日,日本《文艺春秋》周刊刊登了题为《NHK大加赞赏的中国汽车王是汽车业界劣迹累累的人物》,“李氏(李书福)在日本石川县小松市注册了‘日本雅马哈’幽灵公司,让自己的亲弟弟任总经理,大量生产摩托车,使用酷似雅马哈的商标……”文章还称日本雅马哈发动机公司已经在日本提起上诉,并已经胜诉。
本来与李书福和吉利无关的事情,被《文艺春秋》这样一说,社会舆论就变成了所谓“吉利集团侵犯日本雅马哈商号、商标专用权”,李书福此时真的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为此事,吉利特意向当时的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了一份题为《关于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系情况的说明》报告。
在报告中,吉利指出:
2000年5月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李胥兵、李书福、李书通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李书通先生退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其所占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份置换为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80%的股份,自此李书通先生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脱离关系。股份置换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退出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参股经营活动,李书通先生也于2001年5月3日把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变为李书通、丁丽花,从此,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
2000年10月5日,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决定成立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机场路),2000年10月5日、2000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局分别批准成立由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合资经营的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自此,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开始商业运作,并不久与“日本ヤマハ发动机株式会社”发生商号、商权侵权纠纷。
在报告的最后,吉利认为,吉利集团与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以及与“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日本ヤマハ发动机株式会社的商号、商标侵权纠纷”根本毫无关联,且李书福与李书通亦仅为兄弟关系,根本不存在任何商业关系。但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不负责任的媒体到处发表、转载由日方捏造的吉利集团侵犯日本雅马哈商号专用权事实(国内一些报纸以及日本《朝日新闻》和一些美国报纸上均有刊登过),在国内、国际上均对吉利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吉利也曾通过日本两轮摩托车杂志与日方沟通、交涉,要求了结此事,但日方不予理睬,仍旧在继续损害着吉利集团的声誉。
事实上,《朝日新闻》和《文艺春秋》等媒体上的失实报道在日本引起了轰动。这事引起了丰田高层的高度重视,他们通过零散的媒体资料与国内提供的一些图片断然认为:吉利侵权雅马哈商标已经既成事实,那么美日模仿丰田商标也是不争的事实。
丰田公司心知肚明,知识产权争端对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遇到这种纠纷时,当然得由其董事会来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而对丰田来说,这个决定是管理层没有任何事先计划而做出的非程序性决策。可见,这时候需要一套更具战略性的决策制定机制。
很显然,丰田公司选择了原则驱动机制,一见到吉利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立即采取行动。2002年5月,丰田高层责成知识产权部与法律部正式成立了一个专案小组,负责调查取证吉利与丰田商标侵权事件。
第三节 丰田与吉利对簿公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丰田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告发出的第七天,就对美日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但是据丰田得到的确切消息是:这一案件要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至少也是两年以后的事情了,因为现在摆在国家商标局里的类似案件实在太多,丰田对美日商标的异议就是排队一定要排这么久。
既然此路不通,那只有寻找别的方法。这时有法律界人士向丰田提出了法律诉讼的途径,丰田似乎又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点,也就是说丰田必须要等两年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后才能诉讼。但是根据最新通过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丰田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针对这一点,丰田有关部门在向中国有关汽车专家请教的时候,该人士就指出:知识产权官司并没有明显的输家和赢家,很多并不起眼的小公司可能因为知识产权官司一举成名,这就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考虑诉讼风险。知识产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仿制和商标相似的界定也比较难;尽管一些政府官员也向丰田提出忠告,“这场官司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吉利都是赢家,而丰田即便赢了也会被认为‘以大欺小’、‘心怀叵测’,输了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事实上,发生诉讼行为就意味着丰田公司需要在政府关系及民族情绪上拿捏分寸。而且对于有实力的丰田公司而言,更多的成本可能是人力和时间上的牵扯。
1999年,香港注册的PU公司以侵犯技术专利为名状告雅芳公司,这场官司从广东中院打到北京高院,然后再到最高院,最高院又发回广东中院重审。两年后,PU公司不堪精力牵涉而撤诉。中国的法律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审理期限,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诉讼周期仍然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同时,由于中国实行不同于美国的赔偿法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之前,丰田公司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吉利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对于丰田公司而言,取证环节是至关重要的,而调查和收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确凿证据绝非易事。即使胜利了,执行难也是一大难题。1999年,联合利华曾经起诉国内的一家企业向东南亚出口的产品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在广东中院做出判决后,被告的中国企业却不知去向。由于国内企业有限的赔偿能力和并不健全的财务制度,这样的情形并不罕见。
更何况,美日商标自2001年起吉利就没有使用了,“丰田说我们的商标侵权、奔驰也说我们的前脸雷同,我们已不用或修改了。不是怕,更不是有意沾它们的光,而是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因此,该人士建议丰田不要上诉吉利。
但恰恰在这个时候,2002年8月6日,雅马哈起诉天津港田商标及专利权侵权案最终以雅马哈诉胜而结束,丰田中国事务所立即把天津高院的判决书发给了日本本部。丰田本部负责吉利诉讼专项的一位负责人在得知雅马哈胜诉的信息后,好像看到一片曙光,更加坚定了其要诉讼吉利的信心。
那时,中国入世后,中国承诺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丰田自认为自己维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已有改善,相关诉讼的胜算大大增强。因为丰田知识产权部提供的报告认为,“入世后,中国履行知识产权的情况,是要作为年度审议的重要内容。”
其实,丰田是因一个专利的转让而诞生的,可见丰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公司创始人丰田佐吉申请过126个专利,创办了5个公司,4个失败了,仅存1个即丰田织布机。其织布机在全世界都取得了专利,丰田花了5年时间以10万英镑(相当于现在的100亿日元)转让费,转给了英国一家公司。以此为资本,丰田佐吉的儿子成立了汽车部。而现在丰田公司的研发费用每年3000亿日元,每年专利管理费40亿日元。公司每年合理化建议60万个,采纳99%,最高时每年有8000件专利问世,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一年达到80件,预计今后将翻番,丰田公司强调的是“汽车第一,知识产权也是第一”。
丰田具体负责此诉讼案的机构是知识产权总部,该部下设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个部门。专利部与研究发展部门关系密切,负责协助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权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权利,并设立驻外人员,负责驻在地的专利申请与诉讼事宜;涉外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交涉、诉讼与侵害协调的工作。该部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而且早在2000年5月他们就开始展开在中国的日常取证工作,直到2002年12月为止,丰田才收集到三类证据材料,共计41条。第一类为证明丰田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丰田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下称“亚辰伟业”)存在侵犯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也许,所有这些在丰田中国事务所的一个招聘广告中已露马脚。丰田(中国)投资公司发布的招聘公告中首当其冲的两个职位就是“法务助理”和“知识产权助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公司总部管理商标使用,调查取证、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尽管据丰田中国事务所的负责人称,这两个职位自丰田进入中国时起就已设立。但是以前根本就没有人来作,一直是空置的,直到10月份以后,丰田才开始招人。
一切具备,只欠东风。丰田就以早在2000年就已经向吉利提出“不再使用类似商标”的要求,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了保护自己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理,在没有等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揭晓,就迫不及待决定在2002年12月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2003年1月2日受理了此案。经过精心准备后,丰田最终还是把吉利送上法庭。
起诉书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丰田的六条诉讼请求:
一、请求认定第一被告(笔者注: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下同)使用美日汽车美日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请求认定第二(笔者注: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同)、第三被告(笔者注: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下同)销售带有美日图形商标汽车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请求认定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请求认定丰田的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均为驰名商标;
五、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丰田”注册商标和“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丰田人民币1392万元,并支付丰田为制止三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5万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407万元,三被告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深谙中国国情的丰田似乎知道,如果要告赢吉利必须放在北京,不能放在吉利的老家浙江。为此,丰田也将销售吉利汽车的两家北京经销商一起告上法庭的,这两家经销商分别是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其实我们跟这件案子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只不过执行的是吉利统一的广告策略。经销商使用的宣传材料,都是厂家统一提供的。如果要说连带责任的话,那么全国的吉利经销商都应在被告之列。”亚辰伟业相关负责人认为,丰田之所以在众多吉利经销商中选中自己,一方面是因为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销量和声誉都比较突出,更重要的是“出于诉讼技术上的考虑,丰田可能认为在北京打这场官司对自己的操作更有利。”
而丰田则声称,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销售时使用 “丰田8A发动机”等宣传用语是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显然,丰田状告吉利的同时还拉上两家北京经销商垫背是希望在其中国事务所的“地盘”上打官司,从而避开吉利汽车的“地盘”———浙江省。因此,丰田的起诉书并没有送至吉利集团的所在地浙江省的有关法院。
吉利主管此案的副总裁陈文明表示,“在哪里打官司都一样,因为在中国法制比较完备的情况下,指鹿为马的事情不可能再会发生。”
但是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然是丰田为了避免在浙江起诉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因为按中国的法律,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侵权案,吉利公司的所在地在浙江,丰田理应在浙江起诉。
2002年5月之前,北京销售美日汽车的公司只有两家,一家是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另一家就是北京中汽双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丰田指出的“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丰田为何不去告中汽双会,而只告亚辰伟业呢,原因并不复杂。主要原因是由于亚辰伟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而丰田自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审理于己有利。
此外,当然少不了亚辰伟业树大招风。
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公司呢,很少有人听说过,因为它实在是太小了,亚辰伟业的董事长叫刘凤山。据说刘向来具有战略家的眼光,断然在汽车市场提出“打开农村市场,占领农村市场”的口号,在完善网络化经营的基础上,敏锐地把眼光投入了农村市场。农民们的生活水平已经远远的不局限于吃些好的、住些好的,他们的需求和消费也已经渐渐的接近城市化,刘凤山正是早早地看出了这一点。他亲自带队,在郊县考察,开辟新的销售点。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推出了代理美日、豪情轿车。为了提高宣传效果,刘凤山提出了“汽车进入商场”的大胆构想。使得吉利汽车进入了顺义区隆华商场,顺义的“火把”刚刚点燃,他又如法炮制,同北方汽车通州销售中心合作,把汽车引进了位于通州区最繁华路段的华联商场。刘凤山从来没有想到,他在北京做得如此成功的一个结果就是导致丰田公司的起诉。这正中了中国那句老话,人怕出名,猪怕壮。
可见,为了把起诉地点选择在北京,丰田这样做有点是在站在别人的痛苦上无理取闹。
除了为把地点定在北京而连带亚辰伟业之外,丰田在时间的选择上,也是经过精心策划的,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的话来说,这些跨国企业选择在最近这一两年开始诉讼,选择这样的企业进行诉讼,是大有“玄机”的。
在诉讼时间选择上非常巧妙,丰田把时间锁定在中国刚加入WTO之后的2002年。这时候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已比较完备,而吉利也正在由生产低端产品向中高端产品转变,在市场份额方面也逐年提升,但惟独在知识产权方面很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因此,丰田这时拿出“知识产权”这个利器围剿吉利,也就是所谓的把“猪”养肥了再“宰”,毕竟在这个时候获取的利润才最丰厚,而且胜利的把握性也比较大。另一方面,作为全球增长最快的一个汽车市场,中国正在成为世界汽车列强一决雌雄的主战场。在合资生产方面曾错失发展良机而在2002年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丰田,已经把在中国的成功,视为其与大众、通用等车界巨头抗衡的关键一着棋。不难看出,丰田希望扫除阻碍其发展的一切绊脚石,恰巧吉利也被列为其中之一。
而且丰田把具体诉讼时间确定在12月份。根据当时的一份备忘录记载,丰田主要考虑到如下因素:一、法院受理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内,如果是12月份提交诉讼案,那么法院一定会在2003年1月受理此案,法院再把起诉书邮寄给吉利大约需要半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吉利要接到起诉书必须是在1月15日之后了,而2003年的春节正好在2月1日后。
也就是说,一方面,吉利接到起诉书后就根本没有多少时间去收集证据,打吉利一个措手不及。因为即使吉利法律事务部的人春节不休息,别的单位也要休息,吉利在春节前后根本就没有机会去寻找有力的证据;另一方面,丰田不想让这一事件公开化,在中国春节放假之前起诉,公众注意力分散。这段时间,所有单位都忙于年终总结,大家没有心思来关注丰田告吉利这一诉讼案,尤其是对媒体来说,不会来特意报道这一事件,即使吉利来召开新闻发布会,也不会成为舆论的焦点。
如果按照丰田的如意打算,到2003年3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那岂不是速战速决,但是事情并不是丰田想象的那样简单。
一场旷日持久、愈演愈烈的商业战争和利益博奕正式拉开序幕。
第四节 丰田的阴谋
丰田诉吉利事件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国内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大家的议论归纳起来不出乎五种观点:
观点之一:丰田开始重视中国市场。
广州一政府官员认为,丰田对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前景认识不足,行动迟缓,同欧美汽车生产厂家相比,失去了不少发展机会。现在丰田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大力调整中国战略,努力开发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
麦肯锡公司的高先生认为,实际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跨国厂商对于中国企业的“模仿”并不是很重视,一则是因为中国市场很小,二则是中国企业违规事件一般都局限于国内。以丰田为例,两年前他们对中国市场也不太在乎,但现在中国肯定已进入其前三位的市场之列。
观点之二:丰田希望借助技术壁垒来阻止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
这种观点以武汉大学的李教授为代表,他分析认为,这里面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希望借助技术壁垒来阻止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这还要追溯到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当时日本人曾低三下四地请求与美国人一起搞汽车,美国人不给日本人技术,嘲笑日本人仿制水平低下。但日本人凭借着自己的模仿技巧,到最后日本的汽车几乎“撞”倒了“底特律”。而韩国人搞汽车工业的时候,美国人嘲笑,日本人也忘记了自己当时创业时的艰辛同样是嘲笑,同样是技术封锁,但现在韩国的汽车工业也站起来了,成为世界市场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现在轮到中国了,他们的手法也是一样。现在想来,对于日本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一直是节节攀升那也是见怪不怪了。据报道,日本去年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了1.3736万件,同比增长38.9%,占整个国外申请总量的1/3强,大有赶超所有英语国家申请总量的趋势。人们不禁要问,日本等外商为什么要在中国专利申请上表现得如此抢眼呢?稍有点专业知识的人一看就明白。
这种观点从近年来摩托车的诉讼案中得到了印证。近年来,中日摩托车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自2000年以来,本来在东南亚市场一统江山的日本摩托受到中国摩托的猛烈进攻。凭着物美价廉的优势,中国摩托企业已占据了东南亚近80%的市场份额。而在中国,由于日本摩托车在价格上比国产摩托车高出2至3倍,因此现在国内市场上的日本原装车已几乎绝迹。有数据显示,目前日本摩托车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已退至不及10%。因此,状告中国侵犯知识产权是日本车系在价格上无法与中国相抗衡而出的无奈一招。而这一招被认为是日本摩托车企业发起反攻的“新策略”,现在开始延伸应用到汽车领域里来。
观点之三:知识产权争端成为他们收复在华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
针对加入世贸组织一年多来国内企业遭跨国公司起诉的此伏彼起之势,尤其是丰田诉吉利这一案件,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赵国虹秘书长说,当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有限,竞争加剧,必然要向周边市场扩展,在自己的竞争对手具有了威胁性的时候,总会想办法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跨国公司不仅拥有资本、规模和品牌优势,而且拥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利用指控他人侵权是维持其市场优势的手段之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浙江是制造业集聚地,有三百多个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随着美国、日本在一些传统制造业领域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成为他们收复在华市场的一种主要非贸易手段。
新浪汽车论坛里,有一叫江河日下的网民发文指出:每年,日本丰田都会在全世界宣传其知识产权。今年,丰田选择在汽车蓬勃发展的中国,更选择向吉利开刀,丰田极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杀鸡儆猴”,达到警示其他企业的目的,从而设置一个保护圈,从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切入,一方面保护日本国内的民族汽车工业在中国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保护丰田在中国合资企业的合资产品的竞争力。其最终目的是打击刚成长起来的弱小企业,用知识产权扩大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而吉利正“有幸”成为日本人砍向中国轿车企业领域的“第一刀”。
观点之四:借机限制中国汽车行业的自主开发能力。
杭州一律师一语道破天机:在这些纠纷的背后还隐含着真正的利益原因,那就是限制中国汽车行业的自主开发能力,最终打垮中国的民族品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要达到这个目的,国外汽车厂商一方面打击刚成长起来的弱小企业,甚至使其“断粮”,从而把它扼杀在摇篮之中;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比较强大的民族企业,国外汽车厂商希望通过合资这一途经成立合资公司,利用中国企业对市场的熟悉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同时限制中国汽车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用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市场的制高点,这是在不能控股中国企业又能掌控中国企业最佳的解决方案。当时机成熟后,马上与中国的民族企业“离婚”,使其失去生存的空间。可见,在竞争中,强者通常使用的手段是,通过购买竞争企业或者控股竞争企业,再消灭竞争品牌,最终用自己的品牌去占领弱者原有的市场,当对方企业完全失去抵抗能力的时候,甚至将这个企业抛弃。
观点之五:丰田的意图也许是在借机宣称我来了。
北京易车公司营销负责人曲先生认为,丰田起诉吉利的时候,正是威驰进入中国市场不久之后。随着2002年10月8日,日本丰田在中国生产的第一款轿车——威驰下线,丰田也开始了在中国广布经销及维修网点。诱人的市场前景是丰田急于在中国站稳脚跟的因素之一。以在中国正式造车为标志,丰田已经开始全面介入中国的汽车市场,也就是已经到了保护商标和企业形象的时候了。
可见,丰田的意图也许是在借机宣称:我来了!这正是丰田要借此次诉讼达到的目的。丰田以此宣布丰田已经正式到中国了,因而禁止所有与此相似商标的出现。这场诉讼不过是进入中国的一个步骤。因为许多诉讼案中丰田都是将施加压力、敲山震虎作为最终目标。
综观上述五种观点,大家一直认为丰田这次诉讼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对此吉利也有自己的看法:
首先,丰田真实意图可能是“杀鸡儆猴”打压吉利,最终打垮中国的民族品牌
在吉利眼里,丰田此时出剑绝非心血来潮。“在座各位如果稍微有一点思想,都能看出来丰田公司此举的真正用意,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商标纠纷。丰田在此时挑起状告吉利之事,来钳制吉利的发展。”李书福在吉利消费者座谈会上如是说,“这是因为他抓不到吉利的‘辫子’,而用这个名义捣乱,来影响我们的精力,破坏我们正常的发展。”此外,李书福还认为,“丰田对吉利的起诉,以及美国思科跟深圳华为的知识产权纠纷等,都说明了外国企业对中国企业的竞争——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采取了一种新的战略和新的方法。”
近年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中国却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尤其在汽车领域。可见,中国市场对于跨国汽车集团来说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他们已经清醒地意识到,要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国这块"蛋糕",将自己的品牌在中国扎根,就必须要逐步消除中国民族企业未来与之竞争的可能性,因为中国民族企业将是他们进军中国市场最大的绊脚石。因此,国外某些汽车厂商总是千方百计想遏制中国的民族汽车产业的发展,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吉利开门见山,“丰田汽车是经过精心策划,有备而来的。从表面来看,是丰田公司起诉吉利侵犯其知识产权,索赔1400万元,但是其背景远非这么简单。跨国公司总是想给中国民族汽车产业的发展设置一些障碍,其最终目的是打击刚成长起来的弱小企业,用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市场的制高点,限制中国汽车行业的自主开发能力,最终打垮中国的民族品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其背后的动机也是不言自明的。”
陈文明也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日本的做法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日本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明确提到,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及生产技术的提高,亚洲周边国家已经对日本的产业竞争力构成威胁,所以日本企业的行动是有一定针对性的,他们要打知识产权这张牌称霸亚洲乃至世界,这一点已经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
丰田中国事务所负责人杉之原却矢口否认这事,“丰田与自己的一些直接竞争对手之间有着良好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也有激烈的竞争,根本就没有指望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打击当地的民族工业从来与丰田的战略和策略无关,更与此次诉吉利无关,丰田只是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其次,丰田感觉到吉利的发展已冲击了其在中国的利益。
吉利认为,现在中国的汽车工业都是和外国企业合资,没有哪一家有自己的品牌、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像吉利这样的企业一旦成长起来,会对日本汽车工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汽车工业产生影响和造成市场上的冲撞,因此,丰田公司选择在这个历史时期,以诉讼为借口对吉利提出它想达到的目的。
如此看来,丰田在中国传统的春节刚过就迫不及待地起诉吉利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吉利“长大了”,有了一定的竞争能力。吉利汽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成为了业界的一匹骏马,现已构成了对丰田汽车等企业的直接威胁。
吉利一些高层也认为,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丰田“威驰”轿车与吉利“美日”轿车采用的都是天津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但威驰的价格远比美日高,丰田可能已经感觉到吉利汽车对自己的“威胁”。
2002年,天津丰田推出了“威驰”系列汽车,结果这款新车的消费者要等到2003年4、5月份才能拿到车,天津丰田一口气在这款车上设计出5个车型,价格从11.5万元延伸到19.5万元。丰田“威驰”系列轿车与吉利“美日”系列轿车采用的发动机都是天津丰田生产的8A发动机,而威驰基本配置定价11.5万元,比美日高出一倍多。而2003年是威驰拓展市场的重要一年,偏偏被吉利当成卖点、大肆宣称具有“丰田动力”的8A发动机正好也装在威驰身上,同样的动力,而吉利美日和威驰的价格却隔天差地,这导致市场上对威驰的价格产生了质疑。丰田特意拿8A发动机开火,丰田也实在需要出出这口闷气。可见,状告中国侵犯知识产权是日本车系在价格上无法与中国相抗衡而使出的无奈一招。
威姿的原型车是丰田公司开发的NBC1车型,在日本叫VITZ,在欧洲叫Yaris。它的价格:7.98-10.48万元;夏利2000的原型车是丰田公司开发的NBCⅡ车型,是丰田公司第二代小型车的代表作,其价格:9.58万元;威驰DLX型的价格是11.5万元。而吉利美日的价格仅为5万-5.9万元,三厢优利欧的价格是7.69万元。
据了解,2002年吉利总共销售汽车接近5万辆,与2001年相比增加了120%,市场占有率达到4.5%,可以肯定,吉利的发展速度使得美日汽车成为了威驰系列轿车潜在的竞争对手。不难想象,自己竞争对手的产品上装有自己生产的发动机,丰田汽车的滋味一定不好受。正如吉利高层所言,“我们买丰田的发动机,生产汽车卖给中国,他们也用这个发动机,生产了汽车,也卖给中国,这个市场有竞争,有人不高兴。”
鉴于吉利汽车咄咄逼人的发展态势,同样拥有小型车的丰田希望尽早铲除这个潜在的竞争对手,而控制其发动机就是一把杀手锏。吉利表示:“日本企业往往是这样,先让你随便用,等你离不开他们的时候,就开始卡你的脖子。”
而且吉利向来是汽车行业的另类,让国外的巨头颇感头疼。因为吉利总是将一些汽车业不愿公开的内幕告知消费者。此外,吉利还是一次次国内汽车降价的始作俑者,吉利小型车的每一次降价都会拉动其上一档次经济型轿车价格的下挫,有时甚至波及到中高档轿车。这样的企业一旦成长起来,会对日本汽车工业产生影响和造成市场上的冲撞。
针对吉利的观点,也有人认为吉利是在自作多情。丰田在欧美一直走的是中高端市场,而吉利的汽车在国内最便宜的才卖三四万元,作为世界第三大汽车制造商的丰田犯不着把吉利列为竞争对手,它真正担心的对手应该是其他跨国公司才合情理。单凭吉利一家远未构成对丰田的威胁。
丰田中国事务所杉之原也认为,“至于吉利是不是丰田的竞争对手问题,我认为,专业人士和市场会作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但我注意到,吉利方面在庭辨中提出:双方产品处于完全不同价格段,不存在竞争,消费者也不会混淆。”
也有专家指出,不可否认的,即使吉利现在不是丰田的竞争对手,那也是其潜在的竞争对手,因为毕竟丰田是以微型轿车起家。
第三,丰田这次表现出的可能不是简单孤立的行为。
陈文明认为,“考虑到国际方面的某些形势,丰田这次表现出的可能不是简单孤立的行为。” 陈文明的玄外之音就是说丰田的诉讼案得到日本政府政策上的支持。
陈所说的国际方面的某些形势是指,近年来,日本政府对于国内企业不断将高新技术流向中国表示担忧,政府警告有关企业不要过分在这方面投入。与此同时,日本国内已经专门成立了一个所谓“知识产权立国委员会”的机构,现任日本首相小泉亲任会长,有关政府议员担任委员。2003年1月15日,日美双方在美国旧金山进行的“日美汽车协议”第一次正式会议上,两国政府曾就两国汽车及汽车零配件领域制定了相关规定,双方认为,“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没有尽到全力,敦促中国政府加强取缔没有终止的中国产汽车零配件仿冒品,进一步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双方的要求,在汽车领域,日美以及欧洲汽车强国将起“主导作用”。
可见,在日本政府这种主导倾向下,已经出现包括日本雅马哈诉天津港田摩托车侵犯知识产权等案在内的有关诉讼,丰田由此入手也在“情理之中”。
联想到2002年4月日本通商产业省委托日本学术界对中国的5家汽车制造商和47家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吉利的说法也不无道理。因为在后来的调查报告中显示:“中国要成为汽车王国和日本抢夺汽车市场,只是时间问题。”这令日本政府感到极为担心,就此,日本通商产业省警告各汽车制造商:“必须严格施行技术保密工作,以免泄露技术秘密,让中国成为另一个汽车出口国。” 此外,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明确提到,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及生产技术的提高,亚洲周边国家已经对日本的产业竞争力构成威胁。
但是作为丰田的高层依旧还是那句话,“丰田诉吉利没有政府背景。对自己商标的价值认知以及维权方式是企业自主行为,像很多企业一样,丰田将商标视同企业的生命,此次诉讼完全是自行判断,独立行为。”
按丰田的说法,好像丰田就生活在一个世外桃园里面,对外界的事情不闻不听。其实,吉利也没有说丰田后面有政府直接的参与,而只是指出有政府背景,丰田的独白给人有种不打自招的感觉。
除此而外,吉利认为丰田诉吉利美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官司的起因,主要是缘自吉利不再使用丰田的发动机而遭到的“报复”。的确,吉利由于以前生产发动机的数量不够,排量也比较小,所以采用了天津丰田生产的8A发动机。吉利曾公开说过,“买发动机的时候,丰田倒是挺开心的,从来没有跟我们说商标跟他们太像,也没有说广告语。我们改用自己的发动机后,大概第二个月丰田就开始诉讼了,说怎么可以讲‘丰田动力’?并说这不是‘丰田动力’,而是天津丰田的发动机,所以用‘丰田动力’就会误导消费者。”
吉利还认为,日本厂家之所以要挑选自己作为其诉讼对象,在很大程度上也许不是因为它是否侵权最严重,而是因为吉利作为中国一家民营汽车企业,它没有其他汽车企业那么深厚的政府背景。因为其实天津一汽的夏利2000的车标也与丰田的车标更“过于相似”,却得到丰田的默许。
针对社会的舆论压力与吉利的说法,丰田在公开场所总是重复那一句话:此次丰田诉讼的目的相当单纯,就是要维护我们自己的商标权,没有市场原因。用丰田的话来说,丰田发现吉利使用类似标识后,在2000年12月就向对方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之后又在一年之中再三照会,始终未看到对方应对姿态,出于无奈,丰田才在2002年正式提起诉讼。
初一看来,还蛮有道理的。但是丰田为何对海狮的“仿造”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丰田高层曾经说过,“海狮的确在中国出现了仿造,我们对此也很头痛,如果我们的市场份额因此受到更大冲击,我们会选择法律手段的,丰田也相信,中国加入WTO以后会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里面还有一些复杂的因素,比如竞争的激烈性使得这些仿造者在互相利用零部件。我知道北汽“仿制”的海狮车,其底盘就是由云南红塔提供的。虽然红塔也在“仿”海狮,但它的市场不如北汽大,自己只能消化一两万台的底盘,于是剩下的六七万台就卖给北汽了。”
也正如丰田高层所言,海狮的模仿冲击的是金杯汽车的市场,与丰田无关。因为丰田与金杯是技术合作,这种方法也是丰田的一种生财之道,双方没有利害冲突关系,丰田不可能借势一汽,解决红塔,打掉北汽,丰田也犯不着为非资产合作的对象受到“仿冒”侵害而去两肋插刀。
对于已经确认模仿的企业不去告它,而对于一个已经过去了6年的陈年旧事,一个已经被吉利抛弃不用了的商标,后来证实是没有一点关联的美日商标却想强词夺理,舆论普遍指责丰田难免有恶人先告状的歉疑。其实,众人只看到诉讼案件的表面现象,就事论事,丰田这次使用的是中国三十六计中的“声东击西”的计谋。表面上看是“声东”:告吉利侵权,其深层次的意图在于“击西”。
丰田希望为自己开辟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这场官司,丰田希望借官司创造一个案例,为丰田在中国的市场开辟一个良好氛围。而不像吉利所说的那样,丰田的初衷并不是要绞杀中国民营企业。因为目前作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巨头,它在中国最大的竞争压力仍然来自于其他跨国巨头,而不是初出茅庐的民营企业。但由于它进入中国的第一代产品威驰,是以小型车为主,不同于它在北美和欧洲选择的中高档定位。这对它来说,当然是无奈的选择,所以,它可能是通过诉讼来做“规矩”或是“警示”,形成一个保护圈,并暗示市场,这个保护圈的反应会很灵敏,使得未来潜在的、触动其知识产权的苗头都被遏止于萌芽状态。
无论胜败如何,都可用法律手段为其日后在中国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从这个意义来说,要远远超过1400万元的索赔请求。
丰田借官司来提升其品牌含金量。
丰田想以此借官司提升品牌含金量,同时借官司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因为在丰田的起诉书里面,丰田就提出的一项诉讼请求颇为引人注目:要求法院认定丰田注册的3种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2003年9月实施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国家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销侵权方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
丰田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在起诉吉利的同时也想使自己名正言顺地成为中国的驰名商标,从而在以后的市场行为中获利。
吉利的行为严重影响甚至贬损了丰田的形象。
丰田公开指出,吉利通过在汽车显著位置对极度近似商标的使用,在对外宣传上,对“丰田”和“TOYOTA”突出,对自己名称淡化,有意引导普通消费者朝丰田方向联想。这就使得吉利在同业竞争中有效地借助丰田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损害并影响了丰田的竞争优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让丰田更加“气愤”的是,“特别是美日汽车在生产工艺、使用材质、车辆配置等方面与丰田(丰田)的产品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甚至贬损了丰田注册商标的形象,削弱了丰田的竞争优势。”
其实,如果把“吉利美日系列汽车通过‘在汽车显著位置上对近似商标的使用,有意引导普通消费者向丰田方向联想,在同业竞争中有效地借助丰田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损害了丰田的竞争优势’”和“吉利在美日的对外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这二者迭加在同一款车上的时候,就使吉利美日显得与丰田有那么一点“沾亲带故”了。而这一点正是丰田最忌讳的。
丰田根本不会随便让中国的企业与自己有种“血统”的姻缘而占自己的便宜。但同样作为中国企业的天津一汽为什么能把安装天津丰田8A发动机的雅酷继续把“丰田发动机”印在自己的宣传册上?因为雅酷本身就是丰田技术转让的结果,丰田出于多种原因默许其血缘关系,但又在公开场合公开强调“这不是丰田车”。
丰田暗示吉利的发动机有抄袭8A的歉疑。
装有吉利开发的MR479Q型发动机的美日汽车开始销售的时候,天津丰田发动机公司就买了一台样车,把MR479Q型发动机御下解剖后发现,许多地方与8A发动机有惊人的相似,可以说是8A发动机的一个改进版,但是苦于自己在中国无机械方面的专利。而且,更让丰田吃惊的是,吉利MR479Q型发动机已经拿到了国家专利!
丰田的怀疑也不是没有道理,有媒体报道说吉利MR479Q发动机显然有模仿丰田8A发动机的痕迹。说到底,吉利是在解剖丰田8A发动机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合作而开发了MR479Q发动机。连吉利的技术工程师都称赞说,MR479Q发动机是吉利汽车产业中技术含量最高的亮点。
对于吉利的模仿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宫宝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根据WTO国际知识产权协议,我国的外观专利保护期介于美、日和英国之间,为期10年。此外,日本、美国保护零部件及局部设计的专利,英国却从发展国内零部件工业的角度出发,不保护零部件专利,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充分借鉴了这一做法,不保护产品的局部设计。
当然,避开知识产权门槛去发展自己,虽不违法,但并非长久之计。经历了初期的积累、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后,还是要抓紧形成自己的开发能力。否则,虽然别人抓不住把柄,但落下一顶“剽窃者”的帽子,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可见,丰田对于吉利的这种模仿行为是既恨又没有办法,只好借助于法律来起诉吉利以报一箭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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